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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林某甲,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兰兴潘,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91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平。委托代理人钟梅雄,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银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兴潘、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梅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谈婚。2012年1月10日,双方在武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013年4月2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陈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被告怀孕期间至被告分娩后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离开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多次商谈离婚事宜,由于被告提出无理要求,致使未协议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告所生男孩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被告按法律规定,在不影响到小孩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有权随时探望婚生男孩的权利。被告陈某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认识谈婚时间、结婚时间及小孩出生时间无异议,但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系自愿入赘被告家共同生活,在小孩出生后才到原告家生活。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小孩陈某乙均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顾并接送上下幼儿园,即使离婚,婚生男孩陈某乙应由被告抚养。综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谈婚。2012年1月10日,双方在武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013年4月2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陈某乙。2015年8月14日,原、被告因夫妻矛盾,原告将其已拟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被告,之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亦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商谈经济补偿及小孩抚养费问题,但协议离婚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协议书》各1份及原、被告的陈述、微信谈话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登记的时间虽较短,但婚后共同生活了一定时间,并生育一男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产生一些矛盾应妥善处理,并互敬互让。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银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秋燕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