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5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5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买受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的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申担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9月10日以(2014)鸠执字第005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东部星城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和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东部星城东区某房产进行变卖,2015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被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受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变卖协议,由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1070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东部星城东区某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希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