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君彬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君彬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07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君彬。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君彬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闸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君彬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查获的卷烟一并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君彬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王君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君彬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王君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君彬撤回上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稷栋审判员  张莺姿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君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