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爱兰诉毛延霞、仓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董爱兰,女,1962年5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延霞,女,1973年5月19日生。被告仓书中,男,1974年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兰与被告毛延霞、仓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爱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董爱兰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