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爱兰诉毛延霞、仓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823号原告董爱兰,女,1962年5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延霞,女,1973年5月19日生。被告仓书中,男,1974年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兰与被告毛延霞、仓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爱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董爱兰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建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