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疆华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许朝扬、林玉芬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华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朝扬,林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622-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被执行人:许朝扬,男,汉族,华宏矿业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泉路。被执行人:林玉芬,女,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泉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许朝扬、林玉芬协助申请人新疆华宏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0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B座26层G号房屋的撤销备案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兰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