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明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洪悦珍、王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明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洪悦珍,王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明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洪悦珍,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王晔,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洪悦珍所有的本市银杏商贸城2号楼112号,113号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