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跃全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修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跃全,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跃全,男。委托代理人陈知生,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49-1号。法定代表人蒋修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蒋修太,男。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悠远,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跃全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三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三泰公司)、蒋修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跃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知生,被上诉人蒋修太及其被上诉人三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悠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三泰公司与唐跃全就涉案房屋是否达成口头买卖协议以及唐跃全是否已付清购房款等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上诉人唐跃全预交,现予以退还。审判长 唐建华审判员 王洪峰审判员 许建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倩茜校对责任人:许建中打印责任人:谢倩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