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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世雄、区仲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雄,区仲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仲豪。上诉人张世雄因与被上诉人区仲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世雄在上诉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张世雄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世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张世雄负担;张世雄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审 判 长  梅晓凌审 判 员  陈史豪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