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世雄、区仲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雄,区仲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仲豪。上诉人张世雄因与被上诉人区仲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世雄在上诉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张世雄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世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张世雄负担;张世雄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审 判 长 梅晓凌审 判 员 陈史豪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