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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田东县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韦金功、黄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东县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韦金功,黄美春,韦金林,阮秀生,韦金明,黄爱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田东县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韦金功,农民。被执行人黄美春,农民。被执行人韦金林,农民。被执行人阮秀生,农民。被执行人韦金明,农民。被执行人黄爱连,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田东县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韦金功、黄美春、韦金林、阮秀生、韦金明、黄爱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