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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18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丁潮平、车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丁潮平,车海丽,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叶骏,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昌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潮平,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被告:车海丽,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城。被告: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法定代表人:刘劲松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丁潮平、车海丽、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丁潮平、车海丽、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司86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丁潮平、车海丽、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