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葛翠英诉李小朋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英,李某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24号原告:葛某英,女,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朋,男,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本案审理原告葛某英诉被李某朋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联系送达应诉,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