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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葛翠英诉李小朋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英,李某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024号原告:葛某英,女,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朋,男,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本案审理原告葛某英诉被李某朋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联系送达应诉,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