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魏某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