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魏某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