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芹与王栋栋、吕培培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芹,王栋栋,吕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李芹,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栋栋,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吕培培(又名吕培),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016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芹与被执行人王栋栋、吕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3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王栋栋、吕培培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5年1月23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栋栋、吕培培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栋栋、吕培培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