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亚男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109号原告赵亚男,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李鑫维,男,住同原告。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委托代理人吴青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男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亚男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