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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董爱平、王文华等与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平,王文华,王成志,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85号原告董爱平,女,汉族,1958年8月20日生,住肥西县。原告王文华,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肥西县。原告王成志,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程潭,镇长。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肥西县淠史杭工程潜南干渠管理分局,住所地肥西县合安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唐业才,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劲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平、王文华、王成志与被告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肥西县淠史杭工程潜南干渠管理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爱平、王文华、王成志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平、王文华、王成志撤回对被告肥西县花岗镇人民政府、肥西县淠史杭工程潜南干渠管理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聂新春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人民陪审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