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紫焉诉被告杨航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李**,女,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回族,儿童,住址辽中县************。法定代理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回族,司机,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杨*,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321********,回族,无业,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承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