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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09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唐某。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朝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2013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前,原、被告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有生理缺陷,不能和原告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导致结婚几年不能生育子女,原告无法这样在被告家生活,被告也不给原告生活费用。2015年4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到浙江打工,夫妻感情继续恶化,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难以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现诉请: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个人生活物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辩称:一、被告这个人很老实,娶个老婆回来天天被她骂死了,就像是娶个妈妈回来一样,整天说被告母子的不是。原告与被告吵架后没有办法,被告才让原告走的。二、被告对离婚有意见。原告借了4500元给她哥哥,借了1500元给她姐姐,这些钱都是被告的。原告还在被告处拿了7000元买了四件套丢在被告家里,处置不了。原告将被告家里三轮车寄到义乌去了,还把四床被絮被套寄到义乌去了。原告将借款及财物折款15000元还给被告,被告也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曾有过一段婚姻并生有小孩。2013年12月,梁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唐某相识。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生活事务发生过一些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离开被告去浙江义乌打工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婚后双方虽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对夫妻感情造成大的伤害。原告现主张离婚,缺乏法定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故不宜准予原、被告离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