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法民初字第04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县支行与石珍科,朱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县支行,石珍科,朱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0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262号。负责人代万忠,该行行长。被告石珍科,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朱传英,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县支行诉被告石珍科、朱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有效期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