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顺明与翁爱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明,翁爱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730号原告李顺明,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翁爱萍,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明与被告翁爱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明以与被告翁爱萍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顺明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