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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发生邮寄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深圳市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立春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炜伦委托代理人苏慧原告深圳市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力公司)因与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发生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建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柳跃华、熊慧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静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土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立春,被告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炜伦、苏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土力公司诉称:2014年10月6日,土力公司长沙比亚迪项目部员郑有昌委托顺丰公司邮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2000051-21423310),票面金额30万元,快递单号730399238009.收件人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比亚迪公司郑瑞。该邮件于运输途中遗失。顺丰公司出具了遗失证明。土力公司遂于2014年10月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造成差旅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753.77元。土力公司向顺丰公司索赔,顺丰公司拒不赔付。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753.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顺丰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形成快递服务合同,应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有关快递业务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二、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快递服务合同《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的格式条款有效,其中第4条以黑体加粗的醒目字样写明“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或特安,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实际损失。”故被告应当在七倍运费内赔偿。三、原告索赔的误工费、公示催告费、交通费不合理,被告不应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土力公司委托顺丰公司邮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2000051-21423310),票面金额30万元,快递单号730399238009.收件人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比亚迪公司郑瑞。快递单正面6附加业务类型有:保价是与否空框选项,11寄件人签署有黑色粗体字:请仔细阅读背面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快递单背面《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的格式条款第4条以黑体加粗的醒目字样写明“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或特安,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实际损失。若寄件人已购买保价,则本公司按照报价生命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则按照保价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该邮件于运输途中遗失。顺丰公司出具了遗失证明。土力公司遂于2014年10月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该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除权判决。因提起公示催告造成土力公司差旅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753.77元。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拒不赔付。以上事实,有《顺丰快递单》、遗失说明、快递单遗失交涉处理记录、民事判决书、挂失支付通知书、汇票遗失造成的机票、车票、住宿发票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土力公司与顺丰公司形成邮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快递单上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系顺丰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正面对保价与否有专门的空白栏由寄件人申报、背面的赔偿规定黑色字体加粗提醒,且在寄件人签署下由黑色加粗字体提示寄件人仔细阅读背面的契约条款。顺丰公司对保价事宜与赔偿规定进行了必要说明。土力公司签字即表示其同意接受该格式条款。《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顺丰公司的过错导致原告托寄物遗失,顺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土力公司有权选择保价的权利但未予选择,对其赔偿应契约约定的未保价情况予以赔偿。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规定:“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或特安,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实际损失”,该条款约定的九倍、七倍赔偿虽然超过《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托寄物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标准,属于超过法律要求加重自己的违约责任,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土力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753.7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顺丰公司应在双方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顺丰公司应免除土力公司本次的运费22元并另行赔偿土力公司运费七倍154元的损失。土力公司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土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76元。本案受理费319元,由被告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柳跃华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