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贵明与郭玉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明,郭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1133-1号申请执行人张贵明,男,汉族。(372523196404107213)被执行人郭玉梅,女,汉族,系莘县朝城镇人民政府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莘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且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玉梅在山东省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城支行账号为915080500010100118488账号上存款9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永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