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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遂民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XX丽与被告遂平县原交通局办公楼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被告遂平县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105)遂民二初字第255号原告XX丽。委托代理人王桂芝。被告遂平县原交通局办公楼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被告遂平县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丽与被告遂平县原交通局办公楼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被告遂平县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遂平县原交通局办公楼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被告遂平县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8元减半收取3149元,由原告XX丽负担。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