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中执恢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邓帆与湖北聚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帆,湖北聚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恢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邓帆,黄石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聚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532附13号。法定代表人邓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黄石中立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湖北聚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等计9,725,167.00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聚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帆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黄石中立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