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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石少真与被告孙树美等民间借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少真,伊永存,孙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石少真被告伊永存被告孙树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少真诉被告伊永存、孙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少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少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梁宵负担。审判员  周东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