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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与开原市某某苗木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苗木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合作社理事长。担保人:黄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苗木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苗木专业合作社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黄某某所有的位于开原市某某镇某某门市楼(建筑面积980㎡)及住宅X号楼、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五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