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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深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召宁、纪巧静行政非诉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召宁、纪巧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召宁、纪巧静。关于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行人王召宁、纪巧静行政非诉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召宁、纪巧静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0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