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深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召宁、纪巧静行政非诉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召宁、纪巧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召宁、纪巧静。关于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行人王召宁、纪巧静行政非诉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召宁、纪巧静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0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