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曹阳与郭保民、XX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阳,郭保民,XX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49号申请执行人曹阳,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保民,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XX美,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曹阳与被执行人郭保民、XX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047号等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保民、XX美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美的银行存款26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