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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泗阳县华盛面粉厂与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831号原告泗阳县华盛面粉厂,住所地泗阳棉花原种场二大队。投资人钱益先,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李口街珠海路南侧3号。法定代表人戴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泗阳县华盛面粉厂诉被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泗阳县华盛面粉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华盛面粉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美佳乐器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已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泗阳县华盛面粉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