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白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26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2244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借款人民币本金44万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横民初字第0224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白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横山县支行的工资账号(卡号:6221888060011298343)冻结。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24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