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罗杰荣与贾腾跃、王文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杰荣,贾腾跃,王文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780-1号原告罗杰荣,农民。被告贾腾跃,农民。被告王文生,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永安路439号。原告罗杰荣与被告贾腾跃、王文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R×××××三轮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R×××××三轮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