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云亭与陆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云亭,陆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56号申请人:杨云亭,男。被申请人:陆勇,男。申请人杨云亭因与被申请人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陆勇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北侧、皖北蔬菜市场东侧胜利路安置小区17号楼0205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陆勇所有���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北侧、皖北蔬菜市场东侧胜利路安置小区17号楼0205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袁家亮提供担保的皖L×××××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