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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铁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铁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跃华,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牡丹江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9号。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哈铁中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执行(2014)哈铁中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一项。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年4月10日指定我院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全部履行了(2014)哈铁中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哈铁中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海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