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焦永强诉陈建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强,陈建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焦永强。被告陈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永强诉被告陈建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永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永强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