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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焦永强诉陈建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强,陈建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焦永强。被告陈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永强诉被告陈建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永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永强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