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荣与葛晓、郑中好、乔纪军、彭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199号原告刘荣。委托代理人刘敬。被告郑中好。委托代理人葛晓。(系被告郑中好配偶)。被告葛晓。被告彭永霞。被告乔纪军。原告刘荣与被告郑中好、葛晓、彭永霞、乔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的委托代理人刘敬、被告郑中好的委托代理人葛晓、被告葛晓、彭永霞、乔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荣诉称,2014年4月26日,被告郑中好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被告葛晓、彭永霞、乔纪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自2014年6月就未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万元及约定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0‰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4年4月26日借款凭证原件一份;2、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原件一份;3、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一份;4、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被告郑中好、葛晓、彭永霞、乔纪军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无异议,要求能够减免利息。被告郑中好、葛晓、彭永霞、乔纪军无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被告郑中好向原告刘荣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20‰,同日,被告郑中好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内容“借款凭证本人(借款人)郑中好已借到放款人(债权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借款月利率20‰;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止;借款用途周转;结息方式:按月结息。欠款人(借款人)收款后签章:郑中好放款人:刘荣2014年4月26日”同日,原告按照被告郑中好的指示将借款10万元打入郑中好指定账户62×××75(户名:郑忠山)。被告葛晓、彭永霞、乔纪军承诺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于同日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各保证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保证期间:从借款发放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3、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逾期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十计收逾期利息等内容。被告葛晓、彭永霞、乔纪军均在担保人处签字摁印。被告郑中好在欠款人处签字摁印。借款后,被告偿还部分利息,从2014年6月1日开始,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其举证的借款凭证、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转账凭证、被告的当庭辩解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郑中好向原告刘荣借款后,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郑中好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葛晓、彭永霞、乔纪军均在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该合同上关于担保人担保责任的约定对被告葛晓、彭永霞、乔纪军均具有约束力。被告葛晓、彭永霞、乔纪军均应对本案被告郑中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中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葛晓、彭永霞、乔纪军对上述第一款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中好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葛晓、彭永霞、乔纪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孙晶晶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潇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