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利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北京威利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立保字第00044号申请人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恕,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威利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A座1310室。法定代表人贺明德(HERBERTIANJAMES)申请人湖北华尔靓服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威利斯商贸有限公司发生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9516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北京威利斯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951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