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家丽与王赶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丽,王赶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297号申请执行人李家丽,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赶化,男,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家丽与被执行人王赶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