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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慧玲,杨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许慧玲,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学工路15号。被执行人杨欢,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跑马岭路5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许慧玲与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沅执字第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政军执行员  张建平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 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