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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仲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钟楼区南大街美丽岛眼镜店、吴青红等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楼区南大街美丽岛眼镜店,吴青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仲审字第3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钟楼区南大街美丽岛眼镜店,经营场所常州市延陵西路***号*号楼*楼。经营者吉晓波。委托代理人王天芹,该眼镜店人事经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吴青红。申请人钟楼区南大街美丽岛眼镜店(以下简称美丽岛眼镜店)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5)第10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丽岛眼镜店申请撤销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钟劳人仲案字(2015)第10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表现在:1、吴青红申请仲裁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吴青红不存在加班情形,我单位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2、吴青红申请仲裁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亦与事实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吴青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员工工资表并发布于公司工作群中,同时诋毁和恐吓公司、散播负面言论,对单位造成恶劣影响,我单位基于上述严重违纪行为辞退吴青红并按照相关制度向其发出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并无不当,故我单位不应当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被申请人吴青红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表明,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有限审查原则。本案所涉常钟劳人仲案字(2015)第107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美丽岛眼镜店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应围绕法定事由提出具体主张,但其申请撤销的理由是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而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应由仲裁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立评判,法院不应予以理涉。因此,美丽岛眼镜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美丽岛眼镜店要求撤销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5)第10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美丽岛眼镜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瑜净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钱 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