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益格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益格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51-1号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莉,客户经理。被告:吉林省益格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法定代表人:关中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益格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林省益格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其300万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万元;二、冻结被告吉林省益格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