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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2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闫艾杰与唐守梅、李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艾杰,唐守梅,李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2092-1号申请执行人闫艾杰。被执行人唐守梅。被执行人李啸。本院的(2013)张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2013)张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