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甘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甘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甘露,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李志勇与甘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志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0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0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