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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甘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甘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甘露,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李志勇与甘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志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0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0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