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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晓燕与胡怀平、池乙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燕,胡怀平,池乙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周晓燕。委托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怀平。被告:池乙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燕与被告胡怀平、池乙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燕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晓燕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项旭旸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人民陪审员  刘化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