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邴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邴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杨志刚,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邴瑞峰,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邴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杨志刚承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