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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邴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邴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杨志刚,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邴瑞峰,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邴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杨志刚承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