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郴州市乐游神州汽车租赁商行诉蒋孝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乐游神州汽车租赁商行,蒋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856号原告郴州市乐游神州汽车租赁商行,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9-6号。负责人刘金龙,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蒋孝琴,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乐游神州汽车租赁商行诉被告蒋孝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乐游神州汽车租赁商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乐游神州汽车租赁商行的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乐游神州汽车租赁商行撤回对被告蒋孝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郴州市乐游神州汽车租赁商行承担。审 判 长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