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麒麟开城路。法定代表人李永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玉彬,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2-1号。法定代表人姜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春奎,男,1972年9月28日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庄文,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江苏开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江苏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马 帅代理审判员 涂 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