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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督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白郭景与张勇锋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郭景,张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民督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白郭景。被执行人张勇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郭景与被执行人张勇锋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3)洛民督字第00021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张勇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支付令申请费35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勇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洛川县支行有工资账户,月工资1085元,账号:6080510052303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勇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洛川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080510052303XXXXX,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