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玄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玄某,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岱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胡圣祥,泰安岱岳夏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玄某。被告尹某。原告范某与被告玄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圣祥、被告玄某、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被告玄某于2011年5月向我借款7268元,但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268元。被告玄某、尹某辩称,条是我对象打的,但是时间是2004年3月14日打的而不是原告所说的2011年,而且在2004年10月份还了5000元,已还的5000元写在欠条上,剩余欠款在2005年3月份还上,欠条原告没退给我,原告说他回去把欠条销毁就行了。原来欠条是一张大纸,而且也写明时间了,现在欠条上都没有了,我们早就不欠原告钱了,自2005年我们已经十来年没来往了。经审理查明,被告玄某给原告出具今欠现金7268元的欠条,未注明时间、期限、利率等。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268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证实。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致使本案无法调解结案。本院认为,被告玄某欠原告借款726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系夫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的辩称理由,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玄某、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2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纪峰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