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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杜振锋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锋,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869号申请执行人杜振锋,男,1965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杜振锋申请执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869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通知后3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66692.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