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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占成、郭云侠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占成,郭云侠,徐州市国土资源局,魏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79号原告唐占成,1939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告郭云侠,1943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云,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钢,局长。委托代理人胥标。委托代理人胡远博。第三人魏加民,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洪成,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占成、郭云侠诉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占成、郭云侠以“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占成、郭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占成、郭云侠负担。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苏正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