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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芦某某等4人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正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某某,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2007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被告人戎建亮,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井陉县,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6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20日经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4月27日由正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现住户籍地。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井陉县,现住户籍地。因寻衅滋事、欺行霸市,于2010年7月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16日解除劳动教养。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字(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某某、戎建亮、张某某、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娇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四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芦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戎建亮、张某某、王某甲等人,将被害人王某乙从正定县“撸客串吧”强行带走,分别拘禁在井陉、石家庄市区等地,直至2015年2月6日将其放回。拘禁期间,戎建亮等人对王某乙实施殴打。2015年2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戎建亮、张某某于2015年2月5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芦某某、王某甲于2015年2月13日到正定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芦某某、戎建亮、张某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戎建亮、张某某、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因民间债务纠纷引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依法可对四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告人芦某某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戎建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芦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均曾被行政处罚,亦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芦某某、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戎建亮、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二、被告人戎建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三、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人民陪审员  樊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理 搜索“”